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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已购公房上市新说法

1999-08-08 来源:生活时报 陈曦 我有话说

土地出让金若每平方米4000元成交只须缴纳120元

据北京市房屋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由于房改成本价及经济适用房价格中均不含土地使用权价款,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均需购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其中,经济适用房和一部分公有住房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自然应当按规定由购买人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另一种为原单位购买了已含土地出让金的商品住房再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价款则根据原投资渠道分别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至于个人缴纳方法,他说,土地出让金和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缴纳标准上是一致的,即均为不低于该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由于北京市地价尚未最后确定,拟按房屋成交价的3%(相当于标定地价的10%),作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成交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土地出让金即为4000元×3%=120元。购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就可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公房上市收益最少一半对一半

由于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了不同程度的优惠,其地段、标准等方面的差异未能在价格中充分体现,但再按市场价出售时必然有很大差别。因此,出售人实际应得收益主要包括两部分:基本收益和净收益分成。基本收益是相当于其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即该家庭中职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上市出售时当地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之乘积,出售收入高于出售人应得基本收益的,就是净收益。净收益分成则采取超额累进比例缴纳的方式,出售人收益越高,单位分成的比例就越高。

至于具体价款,相关文件亦作出了详细规定,凡是成交价在每平方米4000元以下的,其售房收入在缴清相关税费后全部归个人所有;成交价在每平方米4000元—5000元的部分,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后,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出售人;成交价在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后,50%缴纳所得收益,50%归出售人。至于上交的所得收益,包括土地出让金价款,将由有关部门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超标或未达标住房多退少补

至于大家所关心的多占房问题,权威人士重申,这次北京公房上市将按住房标准严格控制非法变现及其他违规现象,同时亦对未达标者予以适当照顾。文件规定,超过面积标准的住房须于上市出售前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上市后,除个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归出售人外,超标部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所得收益,出售人不得参与分成。

对于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其出售自住房时有关政策也将予以倾斜,现有一种意向为该职工应先按公房上市收益原则缴纳所得收益,然后申请并经相关单位核查批准后,再由有关部门从已缴纳的资金中返还其未达标的房价。当然,其返还资金数也有一定限制,如最多申请的款额不超过上交收益,最高不能超过应该得到的补贴金额等。

未领土地使用权证也可上市交易

鉴于现在北京市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清等客观原因,有关文件还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对今年5月1日实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前,个人已领取房屋所有权,但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市出售;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两步合并为一步,即在住房出售后,由购买人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土地使用变更登记手续。对因各种原因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住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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